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5-03-07 17: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考勤管理,强化劳动纪律,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依据国家及四川省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管理工作是教职工日常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资福利发放、年度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考勤范围
除法定节假日外,教职工从事本职工作、公务外出、参加各类会议及集体活动等情况,均纳入考勤范围。
第四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包括专职教师、行政人员、辅导员、教辅人员及工勤人员。
第二章 考勤方式
第五条 各类岗位考勤方式
1.专职教师:应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行课期间及学校或二级学院安排的相关活动需按时出勤,严禁迟到、早退。如有请假或公出时,需履行请假及调停课手续。
2.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及辅导员:应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爱岗敬业,上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采用现场打卡考勤,打卡有效时间段为上班7:30-8:30,下班17:30-19:00。
3.工勤人员:具体打卡时间按照川应院〔2024〕241 号《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工勤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六条 考勤异常类别
考勤异常包括迟到、早退、忘记打卡、会议缺勤、旷工、事假、病假、公出及法定假等情况。
(一)迟到与早退
1.定义:迟到指未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到达工作岗位;早退指未到下班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处理标准:迟到5分钟以内,且一个月内不超过2次(含)的,不计入考勤;迟到或早退30分钟(含)以内的,每次扣发20元,从当月工资中扣除;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2小时(含)以内的,按半日旷工计算;迟到或早退2小时以上的,按一日旷工计算。
(二)忘记打卡
1.定义:教职工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打卡。
2.处理标准:忘记打卡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补签申请(流程详见OA系统),超过3个工作日则视为未打卡。一个月内累计达3次(不含)以上的,按0.5×(N÷3)日事假计算(N为一个月内忘记打卡次数)。
(三)会议缺勤
1.定义:全校教职工(除工勤岗外)应按学校要求参加开学典礼、教研活动、校会、例会、晚会等各类活动及会议。
2.处理规定:无故缺勤每次扣80元,迟到每次扣20元,扣发金额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全年累计无故缺勤达3次(不含)以上的,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不予发放年度综合考核奖金。
(四)旷工
1.定义:教职工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获批准擅自离岗,以及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缺勤行为。
2.认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
(2)因公出差逾期未归,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
(3)请假期满,逾期未销假的。
(4)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的。
(5)不服从工作调动或安排,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的。
(6)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2小时(含)以内的,按半日旷工计算;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的,按一日旷工计算。
(7)教职工若未打卡,逾期未提交处理申请或处理申请未通过审批的,每次按半日旷工计算。
(8)请假期间或在职学习进修期间在校外兼职兼薪的。
(9)弄虚作假获取假期的。
(10)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或私自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每次按半日旷工计算。
(11)教师无故不到校上课。
(12)其他学校明确规定应视为旷工行为的。
3.处理标准
(1)旷工期间不计发工资。
(2)一个月内旷工2天,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取消年度综合考核奖金。同时,给予书面警告,并记录在人事档案。
(3)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并取消评优评先、职级晋升等资格。情节较重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4.认定与复议:旷工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由考勤单位认定。若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人事处提出复议申请,由人事处提请学校研究后确认。
(五)事假
1.定义: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类假期之外,因个人事务需离开工作岗位的请假属于事假。教职工应尽量利用寒暑假、节假日和双休日处理个人事务。
2.处理规定
(1)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扣除标准为:工资标准÷21.75×请假天数。
(2)各项补贴发放标准:当月事假小于等于5个工作日的,各项补贴正常发放,交通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当月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只计发当月校龄补贴和交通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其他补贴不予计发。
(3)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六)病假
1.定义:教职工因病、伤需要住院治疗或门诊治疗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方可请病假。
2.证明材料要求:病假一天(含)以内的,需提供挂号单、医药发票或医生处方等相关凭证;病假超过一天的,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和医嘱等凭证。未按要求提供证明者,按事假处理。
3.处理规定
(1)病假期间工资按50%计发,扣除标准为:工资标准÷21.75×请假天数×0.5。月工资总额不低于凉山州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各项补贴发放标准:当月病假小于等于10个工作日的,各项补贴正常发放,交通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当月病假超过10个工作日的,只计发当月校龄补贴和交通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其他补贴不予计发。
(3)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七)公出
教职工因工作外出,需在公出前通过OA系统提交出差文件完成公出流程;公出视为出勤,工资全额计发,各项补贴正常发放。
(八)法定假
1.婚假
教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办理结婚登记并持有《结婚证》的,可请婚假5天。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一次休完。婚假期间,工资全额计发,各项补贴正常发放,交通费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2.丧假
教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父母去世时,可请丧假3天。丧假期间,工资全额计发,各项补贴正常发放,交通费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3.产假(计生假):符合国家婚育政策的女职工,顺产产假为158天,剖宫产产假为173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前(预产期前15天内)或手术前请假的,可计入产假时间。职工办理产假(计生假)手续时,须提供医院报销结算清单、出院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及准生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产假(计生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女职工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及证明,配合学校报销领取生育津贴。若因其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或其他个人原因(如未按社保局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等)导致未能领取生育津贴,其已领取的产假工资由本人自行承担。
(2)产假(计生假)期间,工资先由学校按基本工资(工资标准的70%)发放。待学校报销领取生育津贴后,若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发放的工资,差额部分补给本人。
(3)各项补贴发放标准:仅发放校龄补贴,其他补贴不予发放。
4.陪产假:配偶产假期间,男教职工可享受陪产假20天,陪产假期限不随生育子女数量叠加,且需一次性休完。申请陪产假时,须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陪产假期间,工资全额计发,各项补贴正常发放,交通费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5.哺乳假: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每次30分钟)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6.工伤假:教职工因工伤需治疗和休养,需由工伤鉴定机构出具证明。未鉴定工伤前暂按病假计算,鉴定后给予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工资全额计发,各项补贴正常发放,交通费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伤愈后又工伤复发需治疗休息的,仍需工伤鉴定机构出具证明,方可按工伤继续处理;患其他疾病就医,按病假流程请假,病假期间工资按50%计发。
(九)其他:教职工其他考勤情况及申请提升学历(学位)期间考勤,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第(五)至第(九)项假期按自然日连续计算,不因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顺延。
各类假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及教师节(节假日前后均不在岗的),不予计发过节费;如已计发,从次月工资中扣除。端午节、中秋节,发放节日礼包。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七条 考勤抽查与确认
1.人事处不定期通过现场签到抽查教职工在岗情况。抽查时未在岗人员,需在指定时间内(以人事处通知为准)前往人事处补签到并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未在岗者,视为工作时间擅离岗位。
2.每月最后一天为当月考勤截止日。人事处于次月2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考勤打卡异常统计表》及《考勤汇总确认表》反馈至各部门。各部门需在1个工作日内,将经部门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部门公章的上月《考勤汇总确认表》及《考勤打卡异常统计表》提交人事处,未提交视为认可考勤情况。
3.教职工对考勤记录有异议,可自收到签收单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提出核实申请。人事处将在接受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结果。
第八条 考勤工资计算与扣除
人事处每月根据考勤打卡记录、异常处理情况及相关原始资料进行统计汇总,依据考勤异常统计表计算应扣考勤工资,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若因请假导致应发工资不足以代扣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及其他代扣款项,教职工本人需在当月将差额另行缴纳至财务处。
第五章 请假程序
第九条 请(销)假时限
教职工请假(事假、病假及法定假)或公出时,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一天通过0A填写提交对应表单,办理请假手续,获批后方可离岗。产假须在生产后两个月内办理请假手续。提前返岗或请假时间超过三天的,应及时通过OA系统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未销假,逾期部分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副处级(不含)以下人员请假一天(含)以内的,请假申请经人事处审核,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请假一天以上三天(含)以内的,需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请假超过三天的,需报执行校长审批。
(二)副处级、正处级人员请假一天(含)以内的,需经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请假一天以上的,需报执行校长审批。
(三)校长助理级及以上人员按照《北京北方投资集团高管人员外出请假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级负责人应认真审核请假事由,如实审核考勤异常申请,检查出勤情况。若请假、考勤异常审批存在虚假、不实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失察、失职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涵盖事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新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