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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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09-01 16: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西昌市教体科知局委员会  西昌市教科知局关 于从严加强教育系统教职工日常管理意见》(西教科知委<2017>33号)和《西昌市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长病人员管理的通知》(西教科知<2017>153号)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行政人员、专职教师、辅导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以上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定,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旷工、旷课,工作时间不得脱岗。

第二章 考  勤

第三条  各类人员考勤方式及考勤管理

一、专职教师

学校全体专职教师必须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自己,认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专职教师以上课时间为出勤时间,上课不迟到、不早退。

专职教师的考勤管理按照以下标准作为综合考核的依据:

1.是否按规定参加学校或本单位安排的相关工作,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及活动。

2.请假或因公外出期间是否按规定办理调、停课手续。办理请假手续后,按请假类型计发工资,未履行请假及调停课手续(含私自调、停课),按旷工处理。

二、行政人员、教辅人员、辅导员、工勤人员

(一)学校全体行政人员、教辅人员、辅导员、工勤人员必须树立以“学生为中心 ”的服务思想,爱岗敬业,上班不迟到、不早退。

(二)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和辅导员的工作时间为每日上午8:30- 12:00,下午14:30-17:30。考勤管理主要方式为现场打卡,打卡有效时间为:上班打卡7:30-8:30,下班打卡17:30-19:00。工勤人员打卡时间根据各部门工作安排执行。

人事处将不定期以现场签到方式对教职工在岗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未在岗人员需在指定时间内(具体时间以人事处通知为准)到人事处补签到并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未在岗者,视为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

(三)有考勤异常的教职工应当在考勤异常发生三个工作日内提交 处理申请,最终考勤异常类型以人事处核定为准。

(四)教职工忘记打卡可进行忘打卡补签(流程详见OA),但在一个月内累计达3次(不含)以上的,按0.5*(N/3)日事假计算(N为一个月内忘记打卡次数)。

(五)班主任、辅导员的具体考勤要求根据《西昌现代职业技术学校班主任考核办法》和《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执行。

三、因职工请假导致应发工资不足以由单位代扣社保、公积金

个人缴纳部分及其他代扣款项的,由职工本人在当月将差额另行缴纳至单位。

四、人事处每月根据打卡考勤记录和异常处理情况及以相关原始资料进行统计汇总,根据每月考勤异常汇总表计算应扣考勤工资,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五、考勤异常汇总的主要内容有: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产假、忘记打卡等,注明人员名单、天数、次数;婚假、丧假、哺乳假、因公外出期间等具备法定及合理事由的视为出勤,不计入考勤异常汇总统计。

第四条  会议缺勤

全校教职工(除工勤岗外)应按学校要求参加升旗仪式、开学典礼、教研活动、校会、例会、晚会等活动及会议。无故缺勤扣发80元/次,迟到扣发20元/次,扣发金额从当月工资/津贴中扣除。全年累计达3次(不含)以上的,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不予发放年度综合考核奖金。

第五条 迟到与早退

一、迟到:是指未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到达工作岗位;

早退:是指未到下班时间擅离工作岗位。

二、发生迟到或早退行为的处理:

(一)迟到5分钟以内不计入考勤异常,一个月内限2次。

(二)迟到或早退30分钟(含) 以内的,扣发20元/次,扣发金额从当月工资/津贴中扣除。

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2小时(含)以内的,按半日旷工计算;迟到或早退2小时以上的,按一日旷工计算。

第六条  旷工

一、教职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旷工: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二)请假期已满,逾期未销假的。

(三)请假期已满,但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

(四)不服从调动或工作安排,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的。

(五)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2小时(含)以内的,按半日旷工计算;迟到或早退2小时以上的,按一日旷工计算。

(六)教职工若未打卡,逾期未提交处理申请或处理申请未通过审 批的,每次按半日旷工计算。

(七)利用病事假(包括医疗期)、外借、学习培训、请长假等期 间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与学校利益产生冲突的。

(八) 以虚假理由申请假期、伪造休假证明的。

(九)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或私自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每次按半日旷工计算。

二、发生旷工行为的处理:

(一)旷工期间不计发工资。

(二)一个月内旷工两天及以上的, 当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当年 年度综合考核奖金。

(三)连续旷工三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五日(含)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三章 请  假

第七条  请假手续

一、基本原则

(一)教职工请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填报《教职工

请假条》因公外出时,填报《公务外出审批单》。经核准审批后,由人事处备案。

(二)教职工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上班一小时内通知 本部门负责人,并在上班后当日补办请假手续;如不能亲自请假时,应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产假须在生产后两个月内办理请假手续。

(三)教职工提前回岗工作或请假时间超过三天的应及时到组织人 事处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不销假者,逾期部分按照旷工处理。

第八条  请假类别和审批权限

一、请假标准

1.事假:教职工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病假:教职工病、伤后,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近期)需住院治疗或门诊治疗的,可请病假。

3.婚假: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条件,并办理结婚登记者,具备《结婚证》,时间5个工作日。

4.丧假:教职工(及配偶) 的直系亲属去世的,时间5个工作日, 如需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和往返所需时间,适当给予路程假。

5.公出: 因工作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外出的;教职工每学期可请假一 天,参加家长会。

6.公假:详见《西昌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制度》中相关规定。

7.产假:从生产当天开始计算,时间158天(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15天),包含法定节假日,寒暑假不计入假期行政人员、教辅人员、辅导员可于预产期前15天开始休假,专职教师、工勤人员可于预产期前30天开始休假,提前休假的按病假计算。

8.陪护假:男教职工在其配偶享受产假期间,给予20天陪护假(包括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周末)。

9.计生假:因意外而流产的(含人工终止妊娠),根据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计生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及周末)。

1)怀孕三个月以下的,时间15天;

2)怀孕三个月至四个月的,时间30天;

3)怀孕四个月至七个月的,时间42天;

4)怀孕七月及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10.哺乳假

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可享受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2)女教职工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二、 请假材料:

1.病假:病假一天(含)以内的,需提供挂号单或医药发票或医生处方等相关凭证;病假超过一天的,需提供二甲及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书、挂号单、医药发票等凭证;未按要求提供证明者,按照事假处理。

2.婚假:结婚证(复印件)

3.公出:出差文件、学生家长会通知

4.公假:按《西昌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制度》执行

5.产假:

体制内教职工: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复印件

非体制内教师工:医院报销结算清单、出院证、夫妻双方身份证、

结婚证、出生证复印件及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6.陪护假: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复印件

7.计生假:疾病证明、医院结算清单、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

三、请假审批权限

(一)副处级(不含)以下人员请假一天(含)以内的,请假申请经人事处审核,由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请假一天以上三天(含)以内的,需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请假超过三天的,需报执行校长审批。

(二)副处级、正处级人员请假一天(含)以内的,需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请假一天以上的,需报执行校长审批。

(三)校长助理级及以上人员按照《北京北方投资集团高管人员外出请假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四)体制内教职工请假时间超过20天的,需报西昌市教体科局审批。

第九条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一、病假

教职工病假期间按工资/津贴标准的50%计发。扣除标准:工资/津贴标准÷21.75*请假天数*0.5;月工资总额不低于凉山州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各项补贴发放标准:当月病假小于等于10个工作日的,各项补贴正常发放,交通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当月病假超过10个工作日的,只计发当月校龄补贴和交通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不计发其他补贴。

全年病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不计发当年年度综合考核奖金。

三、事假

教职工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津贴扣除标准工资/津贴标准÷21.75*请假天数。

各项补贴发放标准:当月事假小于等于5个工作日的,各项补贴正常发放,交通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当月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只计发当月校龄补贴和交通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不计发其他补贴。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不计发当年年度综合考核奖金。

三、产假 、计生假

(一)合同制女教职工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及证明配合学校报销领 取生育津贴若因其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或其他个人原因包括但不限 于未按社保局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等导致未能领取生育津贴的,其已经领 取的产假工资由当事教职工本人自行承担。

(二)合同制女教职工产假、计生假期间的工资先行由学校予以发放,发放标准为基本工资(工资标准的70%)。待学校报销领取生育津贴后,若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发放工资,差额部分补给当事教职工。

各项补贴发放标准:只发放校龄补贴,不发放其他补贴。

(三)体制内女教职工产假/计生假期间只发放校龄补贴,不发放津贴及其他各项补贴。

四、婚假、丧假、公出、陪护假、哺乳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全额计发,各项补贴正常发放(交通费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公出视为出勤)。

五、公假:体制内教职工休公假期间不发放津贴及各项补贴。

六、各类假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及教师节(节假日前后均未在岗的),不计发过节费,如已经计发的,从次月工资中扣除;端午节、中秋节发放过节礼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人事处每月将考勤异常汇总统计核定后,通知相关教职工 对个人当月考勤异常情况进行签字确认;如有异议,可在自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提出复议,逾期则视为当事人无异议。

第十一条  各级负责人应认真审核请假事由,如实审核考勤异常申 请,并随时检查出勤情况。如请假、考勤异常审批结果中出现虚假、不实等情况,则追究其失察、失职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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